[ 字號:大 中 小 ]發布時間:2014-1-24 信息來源:常州城建集團 瀏覽次數:120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近期,一些地區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數量激增、業務混亂等問題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經營擔保業務,甚至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理財、高利放貸等違法違規活動,風險事件和群體性事件頻發,對有關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為切實規范市場秩序,維護金融與社會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集中清理。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各地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規范,重點是以“擔保”名義進行宣傳但不經營擔保業務的公司,防范其以“擔保”名義誤導、欺騙公眾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對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理財、高利放貸等違法違規活動或違規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要堅決依法查處和取締。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其實際從事的主營業務對公司名稱予以規范,標明其行業或經營特點;專門經營工程履約擔保、投標擔保等業務的,應在名稱中標明“非融資性擔保”、“工程擔保”或主要經營的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種類。
二、強化管理措施。各地區要以本次清理規范工作為契機,強化對本地區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構建長效機制。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健全法規制度,明確管理部門。加快非融資性擔保公司誠信記錄建設,建立健全公司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探索實施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信用等級評價制度、黑名單制度和失信行為責任人行業禁入制度。進一步提高行業透明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等外部監督作用。
三、嚴守風險底線。各地區要堅持底線思維,既要高度警惕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無序發展可能造成的風險,也要切實防范清理規范和完善管理過程中產生的風險。要進一步加強對相關風險的監測、預警和處置工作,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重大情況請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以下簡稱“聯席會議”)通報。
各地區要高度重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清理規范和強化管理有關工作,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務求實效。2014年9月30日前,各地區要將清理規范情況報告送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匯總后報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