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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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臺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清理核實并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
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
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臺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債務經清理核實后按以下原則分類:(1)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2)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3)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
對原計劃由融資平臺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后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于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地方政府審核后,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地方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臺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二、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范: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后,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后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今后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三、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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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并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準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臺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準。要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后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充分認識加強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機構,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融資平臺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審計監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清理規范中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清理規范后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相關工作,并將工作落實情況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國務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